1. 建立统一的货运主记录
为以下商务信息建立一份受控表格。指定唯一责任人审批任何变更,并要求发票、装箱单和运输指示均须引用同一版本的数据。任何单据在最后时刻的措辞变更,都可能导致整批货物的单据出现不一致。
| 字段 | 需管控的主数据 | 需核对的单据 |
|---|---|---|
| 当事方 | 卖方、制造商、出口商、买方、收货人及通知方 | 采购订单、发票、运输单据、原产地证明文件 |
| 产品 | SKU、通俗品名描述、材质、结构/等级及用途 | 采购订单、规格书、发票、装箱单、报关行档案 |
| 数量 | 件数、捆/箱数、托盘数及超发比例规则 | 采购订单、发票、装箱单、运输单据 |
| 重量/尺码 | 净重、毛重、体积及计量单位 | 装箱单、发票、承运人订舱单 |
| 价值 | 单价、币种、模具或协助费用、包装及单列费用 | 采购订单、发票、付款记录、完税价格核算表 |
| 原产地与运输路线 | 实际生产事实、申报原产国、装货港及目的地 | 生产记录、发票、唛头标记、原产地证明文件、提单 |
2. 核对商业发票
对于美国报关而言,19 CFR 141.86 条款列明了发票应包含的信息,例如各当事方、详细商品描述、唛头标记、数量、价格或价值、币种、分项费用、原产国及协助费用。该条款还要求发票须为英文,或附有准确的英文译本,并具备足够的包装明细以识别每件包裹的内容物。
- 应使用报关档案中要求的法定名称及地址。
- 应具体描述包装内容,避免使用“塑料制品”“箱子”等笼统术语。
- 填写的数量和单位应能与装箱单相互核对。
- 应清楚注明交易币种及贸易术语。
- 买方提供的模具、设计稿、工装、材料或工程支持,应标注清楚,供进口商用于完税价格审核。
3. 让装箱单具备可操作性
装箱单应使仓库、承运人、验货人员和报关行都能准确定位同一批货物,无需另作解读。对于定制包装产品,应列明托盘或件号、SKU、品名描述、数量、净重与毛重、尺寸或体积以及唛头标记。若同一托盘装载多种 SKU,应列明各自的拆分数量。
4. 核对运输单据
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(CBP)将提单定义为记录各当事方、货物及运输路线的承运人单据。应将发货人、收货人、通知方、装卸港组合、包装件数、毛重及货物描述与已批准的货运记录逐一核对。应与承运人及报关行共同确定舱单描述中必须出现的标识信息,切勿将不准确的营销名称照搬到运输单据中。
5. 原产地证明文件须依具体规则处理
“原产于(Made in)”是一项由事实支持得出的结论,并非“发货自”的同义词。应记录相关生产工序的实际发生地,并保存生产、物料及货物流转记录。在特定优惠待遇、客户规则或目的地程序下,可能需要或有必要提供原产地证书或声明,但其格式及法律效力取决于所适用的具体制度。
菲律宾海关署发布的出口指引将出口报关单、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及装箱单列为核心申报单据。其原产地相关计划另有各自的资格条件与举证规则。请向供应商确认拟使用哪种原产地单据、适用何种规则,以及有哪些生产记录可支持该项主张。
6. 海关相关决定应由进口商作出
供应商可以提供事实和记录,但记录进口商(importer of record)始终承担合理审慎义务。在依据到岸成本比较结果作出决策前,应请报关行或贸易律师确认以下事项:
- 商品归类及适用的计量单位
- 完税价格及任何协助费用、特许权使用费、收益或其他应计入项目
- 原产国及原产地标记
- 双反税(AD/CVD)征税范围、出口商/生产商及现行现金保证金征收指示
- 计划报关日当天适用的其他贸易措施、规费、许可或主管机构要求
装运前单据关口
| 关口 | 通过条件 | 责任方 |
|---|---|---|
| 商务 | 采购订单、发票、贸易术语(Incoterm)、币种、付款方式及模具费处理方式均一致 | 买方 + 供应商 |
| 实物 | 实际件数、包装数量、重量及唛头标记均与装箱单相符 | 供应商仓库 + 验货人员 |
| 运输 | 订舱及运输单据草本与已批准的当事方、路线及货物信息一致 | 货运代理 + 供应商 |
| 原产地 | 原产地主张须对应明确规则,并保存相关生产证据 | 出口商 + 进口商/报关行 |
| 报关 | 已就本批货物的商品归类、完税价格、贸易救济措施及其他要求完成审核 | 进口商 + 报关行/律师 |
随 RFQ(询价单)一并提出的问题
- 将使用哪家法人实体、生产工厂、出口商及银行收款人?
- 报价所对应的工厂实际完成哪些生产工序?
- 哪些货运单据是标准配备,哪些需另行申请或收费?
- 各份单据草本上将使用怎样的确切品名描述、SKU、数量单位及申报原产国?
- 发票、装箱单及装运指示的草本何时可提供给报关行审核?
- 生产及货运记录的保存期限是多久?
常见问题
是否每份单据都应使用完全相同的措辞?
核心事实必须保持一致,但每份单据的用途不同。发票可能需要详细的海关申报描述,装箱单需要更细致的包装层面信息,而提单则需要简明的货物描述。不同的描述方式最终都应能对应到同一 SKU 和同一批货物。
是否始终需要提供原产地证?
并非如此。是否需要取决于目的地、适用的贸易计划、产品及客户要求。应向进口商或报关行确认是否需要原产地证明文件、可接受何种形式,以及须保存哪些支持性记录。
单据草本应由谁审批?
供应商应核对商务及实物层面的事实;货运代理应核对运输相关数据;进口商或报关行则应审批面向海关的申报描述、商品归类假设以及原产地或贸易救济相关处理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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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提供产品规格、目的地、拟采用的贸易术语(Incoterm)及进口商要求。复星集团将确定拟生产工厂,并准备一份单据数据核对清单草案,供贵司报关行审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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